(2017)浙0105民初8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卢芳、张龙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卢芳,张龙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933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法定代表人:樊君鹏。委托代理人:鲁玉警,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卢芳,女,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被告:张龙杰,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卢芳、张龙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水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