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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尚道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道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4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道金,绰号“老马”,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桑植县,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桑植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道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东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道金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尚道金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为非法获利,事先向一绰号为“东东”的同案人(另案处理)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于2017年2月至4月间,先后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四村治安队附近其租住的出租屋及彩塘镇宏四村许畔煌祠堂前等地,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曹路生、蒋文珊、袁海平、杨洪彬、张进等多人(均已行政处罚)吸食。事实如下:1、被告人尚道金于2017年2月的一天中午、2017年3月的一天晚上,经事先电话联系,先后2次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安西门附近一空地、彩塘镇宏安西门旗杆附近一空地,将1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获得赃款人民币850元。2、被告人尚道金于2017年4月13日、15日、17日,经事先电话联系,先后3次在潮州市潮安区宏四村治安队附近其租住的出租屋,将1.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3、被告人尚道金于2017年4月间,经事先电话联系,先后3次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四村许畔煌祠堂前,将2.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袁某,获得赃款人民币450元。4、被告人尚道金于2017年3月20日、21日,经事先电话联系,先后2次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三村一菜市场内,将1.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5、被告人尚道金于2017年3月10日、4月初的一天晚上,经事先电话联系,先后2次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四村许畔煌祠堂前,将1.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获得赃款人民币300元。公安民警于2017年4月21日持检查证对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四村治安队附近被告人尚道金租住的出租屋进行检查,现场共查获白色晶体状物品十二包、白色晶体状物品二小瓶及现金、手机、电子秤、冰壶、吸管等吸贩毒工具。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4个白色晶体状物品样本,共净重81.8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份。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尚道金明知黄某、蒋某系吸毒人员,仍先后多次提供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四村治安队附近其租住的出租屋供吸毒人员黄某、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综上所述,被告人尚道金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99.73克,共获得赃款人民币2200元;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尚道金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吸毒人员曹某、蒋某、袁某、杨某、张某、黄某等多人的证言及指认,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称量笔录、查获毒品照片、称量相片,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尚道金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被告人尚道金的户籍信息、前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书等相关书证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尚道金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还明知他人要实施吸毒违法行为,仍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道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尚道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涉毒品犯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尚道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对其在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大部分毒品尚未售出而被查获,依法对该部分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道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五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款项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交)(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32年10月20日止)二、对被告人尚道金贩卖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彩塘派出所的作案工具摩托车1辆、随案移送手机3部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 判 长  郑小伟人民陪审员  李镇松人民陪审员  陈伟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温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