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成武与乔杰龙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武,乔杰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12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武,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蒲县工商局干部,现住临汾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杰龙,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临汾市村民。再审申请人成武因与被申请人乔杰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终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成武申请再审称:其所书写的承诺书、保证书、协议是由被申请人乔杰龙协迫下出具的,原判决确有错误。请求:1、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终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2、撤销2014年10月15日鉴定协议无效;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成武再审申请主张其所书写的承诺书、保证书、协议是由被申请人乔杰龙协迫下出具的,经查,其在本案中三次出具承诺书、保证书、协议书,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书写承诺书、保证书及协议的法律意义,并且在一审法院明确释明如其认为涉嫌违法犯罪可向公机关报案,并给其留有两个月的期限,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亦未提起撤销之诉,故原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由其偿还被申请人乔杰龙工程款及相关利息无不当之处。综上,申请人成武所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成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晓斌审判员 王 东审判员 宋丽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