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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3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南宁沃金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南宁沃金贸易有限公司,黄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3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人民东路228号。代表人:杨红英,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沃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桂春路9-1号广西妇女大厦218室。法定代表人:黄丽梅。被执行人:黄丽梅,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徐闻县南山镇海珠港村****号,现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沃金贸易有限公司、黄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丽梅银行存款,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丽梅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