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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彭德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3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德平,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德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彭德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超市门口附近茶馆打牌,被害人余某酒后因之前两人之间的矛盾找到彭德平,其首先动手抓扯彭德平的头发,彭德平用手殴打了余某的面部,将其鼻部打伤,致使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后彭德平离开现场。余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在彭德平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余某被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德平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的照片,病历资料,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彭德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德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德平因琐事引发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受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余某饮酒后因之前的矛盾而找被告人彭德平理论,其未能采取正确的方式与彭德平解决矛盾纠纷,而首先动手抓扯彭德平,造成矛盾的升级和扩大,余某对事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对被告人彭德平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德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