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海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海新,佟猛,卢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新,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佟猛,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卢月红,女,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编号为CNZKHP00002420132518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65256.82元、逾期利息45071.95元及自2016年7月1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已到期租金165256.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81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