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执复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鹏、钟联宣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鹏,钟联宣,吴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执复153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赵鹏,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钟联宣,男,汉族,1945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301被执行人:吴爱民,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1112复议申请人赵鹏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2017年9月18日作出的(2017)鄂05执异7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宜昌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刑三终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钟联宣、吴爱民职务侵占罪一案中,案外人赵鹏向宜昌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赵鹏异议称,宜昌中院在执行钟联宣、吴爱民职务侵占罪一案中,误将其已合法购买并依法享有债权的财产即位于成都市××羊区××层商业用途房产当做被执行人钟联宣的涉案财物予以执行。请求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宜昌中院查明,宜昌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刑三终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钟联宣、吴爱民职务侵占罪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宜昌中院作出(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536号执行裁定,裁定追缴被执行人钟联宣违法所得的房产9处(含登记在钟鲁川名下的位于成都市××羊区××层商业房产)。同时查明,2013年7月25日,异议人赵鹏与钟鲁川签订合同编号为0000021号《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成都市××羊区××层商业房产,合同约定购房款为3000000元,并约定在钟鲁川领取到产权证的15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同日,钟鲁川签订《委托书》,授权赵鹏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办理上述房屋的物业交接、缴纳房屋相关税费等。同日,双方通过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对该《委托书》办理了(2013)川城蜀证内民字第22705号《公证书》。2013年7月26日,宜昌市公安局向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送达协助查封通知书,对位于成都市××羊区××层商业房产进行了查封。另查明,2015年3月2日,钟鲁川与四川伊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租赁给四川伊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宜昌中院认为,上述房屋被查封之前,异议人赵鹏只是与被执行人钟鲁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且上述房屋查封后,钟鲁川仍实际占有该房屋,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宜昌中院不予支持。宜昌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鄂05执异74号执行裁定,驳回赵鹏的异议请求。赵鹏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复议申请人对登记在钟鲁川名下的位于成都市××羊区××层商业房产已经享有合法债权,在客观上复议申请人当时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且上述房屋查封后,钟鲁川仍实际占有该房屋,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的认定是推理认定,没有证据证明;3异议审查未进行公开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执行异议裁定是在没有经过公开听证程序下作出的。请求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执异74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宜昌中院查明的情况属实。另查明,案外人赵鹏提出异议后,宜昌中院异议审查没有公开听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本案属于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提出的执行异议问题。执行法院对案外人赵鹏所提异议在异议审查程序中没有公开听证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发回执行法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执异74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亚胜审 判 员 熊 顺审 判 员 吴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小燕书 记 员 张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