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7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浦文伟、黄路英与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瑞芬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文伟,黄路英,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瑞芬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996号原告:浦文伟,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黄路英,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炜杰,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8040919F,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延政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任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钱瑞芬,女,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浦文伟、黄路英诉被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瑞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浦文伟、黄路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瑞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浦文伟、黄路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浦文伟、黄路英撤回对被告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瑞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浦文伟、黄路英负担。审 判 长 潘金保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人民陪审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陈溧赟书 记 员 赵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