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6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秋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陈秋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6617号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县柏溪镇长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682352934D。法定代表人:杨毅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伦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秋贵,女,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主要负责人:任明川,行长。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秋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宾县青清固体废物资源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