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海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793号被执行人:韩海军,男,1976年6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红安县,关于韩海军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4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海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发展大道支行帐号62×××71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连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