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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蒙文日、蓝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蒙文日,蓝琼,蓝华敏,唐金展,潘巧莲,蓝桂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11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新兴街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675003672P(换)。负责人:杨世斌,该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善军,该支行职员。被告:蒙文日,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蓝琼(系被告蒙文日之妻),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瑶族,住马山县,被告:蓝华敏,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唐金展(系被告蓝华敏之妻),女,1979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潘巧莲,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蓝桂宏(系被告潘巧莲之夫),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瑶族,住马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与被告蒙文日、蓝琼、蓝华敏、唐金展、潘巧莲、蓝桂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3.00元,减半收取计83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韦先辉appoint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