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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毛宇与周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宇,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毛宇,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周建国,男,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毛宇与被执行人周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毛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周建国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毛宇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毛宇对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哲审判员  刘希武审判员  马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传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