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贾玉莲与俞长云、陈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莲,俞长云,陈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708号原告:贾玉莲,女,汉族,1954年7月2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现住含山县,被告:俞长云,女,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陈亚林,男,汉族,1955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贾玉莲诉被告俞长云、陈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贾玉莲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玉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莲撤诉。案件受理费8660元,减半收取计4330元,由原告贾玉莲负担。审判员 仲昌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花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