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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孙晓光与蔡惠文、蔡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光,蔡惠文,蔡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2632号申请执行人:孙晓光,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12),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区**街***号*单元***室。被执行人:蔡惠文,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11),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市**区**花园**号楼*单元***。被执行人:蔡茉,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27),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市**区**花园**号楼*单元***。申请执行人孙晓光与被执行人蔡惠文、蔡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027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惠文、蔡茉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晓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蔡惠文、蔡茉应向申请执行人孙晓光支付房屋修复费用40296.45元、诉讼费455元、鉴定费18000元,合计58751.45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81.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将执行款59532.72元(含执行费781.27元)付至本院当事人案款专户。本院认为,上述案款扣除执行费781.27元后,将余款58751.4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晓光,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当事人案款专用账户内的被执行人蔡惠文、蔡茉案款58751.4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晓光,781.27元作为执行费上缴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专户;二、本院(2017)琼027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泰审判员  沈相法审判员  谢亚琼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占兴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的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如:(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