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殷洋海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洋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623号原告:殷洋海,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邦杰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8079753W。负责人:王凯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洋海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洋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殷洋海负担。审判员 王国辉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乔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