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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龚捷与李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捷,李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龚捷,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七桥。被执行人:李兴华,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七桥。本院在执行龚捷与李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控的银行账户已被全部冻结,因数额太少,不宜扣划,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梅以全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