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龚捷与李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捷,李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龚捷,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七桥。被执行人:李兴华,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七桥。本院在执行龚捷与李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控的银行账户已被全部冻结,因数额太少,不宜扣划,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梅以全执行员 吴昌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