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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刘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刘松,谌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彭泽县山南新区县人民医院旁。法定代表人施俊,主任。被执行人沈刘松,男,1982年6月28日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谌燕萍,女,1986年8月1日生,住所地彭泽县。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沈刘松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