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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于美玲与卢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美玲,卢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3413号原告:于美玲,女,住肇东市。被告:卢志国,男,住肇东市。原告于美玲与被告卢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雪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丛晓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