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执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窦文娜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娜,窦文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韩玉娜,女,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被执行人:窦文娜,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玉娜与被执行人窦文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鲁1322民初394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窦文娜在银行的存款1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窦文娜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涛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