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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28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久侠与许松松、樊晓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侠,许松松,樊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82634号申请执行人:王久侠,女,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许松松,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泗洪县。被告:樊晓云,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同上。依据(2016)苏1324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松松、樊晓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久侠1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经申请执行人王久侠申请,2017年5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许松松、樊晓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7月12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许松松、樊晓云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1月20日查封许松松所有购买的位于泗洪县丽景豪庭小区1幢2单元1906室房产(该房产出卖方已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暂不宜处置)及轮候查封其所有的位于学府文苑28A幢1-601室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李帅伟执行员  裴昌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1页/共2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