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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花,马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花,女,汉族,1962年2月11日生,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被执行人马成贵,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临镇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任家塬村。王春花申请执行马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成贵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成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春花支付案件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马成贵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0000元及利息3150元、案件受理费59元、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王春花将案件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13209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