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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五沙股份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与杜超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五沙股份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杜超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612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五沙股份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五沙村。负责人:XX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创英,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超雄,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五沙股份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与被告杜超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五沙股份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五沙股份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五沙股份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五沙股份合作社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康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