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秀勤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东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东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397号原告:李秀勤(芹),女,194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云,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原告李秀勤(芹)女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兴,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系社区推荐人员。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东支行,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8367H。负责人:童继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征,男,系该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行,男,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秀勤(芹)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东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勤(芹)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勤(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秀勤(芹)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