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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琴诉被告叶某平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琴,叶某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463号原告:张某琴,女。委托代理人:杨沅忠,黔西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琴诉被告叶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琴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琴撤回对被告叶某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琴负担。审判员  马天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