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5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钟济匡与钟良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济匡,钟良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民初5193号原告:钟济匡,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曾家祥、廖文伟,分别为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钟良广,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钟济匡诉被告钟良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秀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济匡的委托代理人曾家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良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济匡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7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及保证》,确认欠下原告的货款298814元。但是,被告对所欠下的货款不履行付款义务。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881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钟良广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卖布行业,被告从事贸易向原告购买布,被告从2014年开始与原告进行交易。原、被告在交易期间,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仍欠下原告的货款298814元未付,后经原告追讨,被告于2017年7月18日立下《还款承诺及保证》给原告收执,之后,被告只归还3000元,余下款项未付,原告于2017年8月3日诉至法院。被告钟良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举证。上述事实,除原告在庭审陈述外,有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还款承诺及保证》予以证明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综合本案,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还款承诺及保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欠下原告货款295814元未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还清款项及以本金295814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及举证,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良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295814元及利息给原告钟济匡。利息以本金295814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钟济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1元(原告钟济匡已预交),原告钟济匡负担25元,被告钟良广负担2866元。原告钟济匡已预交诉讼费用由法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秀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