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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樊孝军与朝格吉乐图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孝军,朝格吉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樊孝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朝格吉乐图,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樊孝军申请执行朝格吉乐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内2529民4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朝格吉乐图及时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朝格吉乐图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朝格吉乐图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预冻叁万柒仟伍佰元整(3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