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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胡世友、胡世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友,胡世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3222号申请执行人:胡世友,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胡世珍,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我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3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世珍银行存款1883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传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