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行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和比、王桂芝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和比,王桂芝,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初472号原告:付和比,男,汉族,1933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身份证号2101051933********。委托代理人:付世伟,男,汉族,1955年7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身份证号2101051955********(系原告儿子)。原告:王桂芝,女,汉族,1935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身份证号2101051935********。委托代理人:付世伟,男,汉族,1955年7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身份证号2101051955********(系原告儿子)。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张明,代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放,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刘雪莲,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放,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刘辉,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放,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和比、王桂芝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沈阳市皇姑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和比、王桂芝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和比、王桂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和比、王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和比、王桂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东审判员  周玺联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