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葛维君、徐贤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维君,徐贤霖,林雪飞,徐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维君,女,194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徐贤霖,男,199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林雪飞,女,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徐文祥,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葛维君与被执行人徐贤霖、林雪飞、徐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潍城未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贤霖、林雪飞、徐文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67608.44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7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雪飞名下银行账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9254.29元,未执行标的为58353.7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帅 帅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0702执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维君,女,194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南关人民街双合小区21号楼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370702194802132623。被执行人:徐贤霖,男,199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团结村。身份证号:370702199710051036。被执行人:林雪飞,女,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团结村。身份证号:370703196512294865。被执行人:徐文祥,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官家庄。身份证号:370702196507224831。申请执行人葛维君与被执行人徐贤霖、林雪飞、徐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潍城未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贤霖、林雪飞、徐文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67608.44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7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雪飞名下银行账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土地、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9254.29元,未执行标的为58353.7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芃人民陪审员张绪苓人民陪审员朱红霞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