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白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华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执行人白俊林。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2017)晋1102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951.4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8元、执行费124元。被执行人白俊林至今分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俊林账户存款15×××83.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