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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国丰华、青岛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丰华,青岛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国丰华,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莫天全,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国丰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5000元,执行费5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8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款46588元,扣缴执行费57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