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江毅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76号罪犯江毅华,男,1992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现在连云港监狱三监区服刑。罪犯江毅华于2013年6月4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刑二初字第0042号刑事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责令被告人江毅华、谭某继续退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6年1月2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7刑更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毅华在上次减刑后,能主动深挖自己犯罪根源,遵从民警教诲,从基本规范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一言一行,注重自身行为习惯养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自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江毅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江毅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江毅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毅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