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姜福强、高海容与孙明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687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姜福强、高海容于2017年10月12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孙明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27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姜福强、高海容与被执行人孙明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2016)鲁0687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予以结案。海阳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