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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内0785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军与单雪群、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旺通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单雪群,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旺通运输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内0785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军,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某单位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单雪群,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达翰尔族,个体营运司机,住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旺通运输车队。住所地鄂温克旗。负责人綦家德,队长。马军诉单雪群、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旺通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785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单雪群负担赔偿款29420.37元,被执行人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旺通运输车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单雪群负担案件受理费629元,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351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单雪群已履行3500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旺通运输车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海拉尔中心商业广场支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单雪群分期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伟平审判员  赵立新审判员  马世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藏松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