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洪金被执行人牟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金,牟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于洪金,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牟金龙,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金与被执行人牟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牟金龙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洪金20000元,剩余19700元被执行人分期给付,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1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慧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