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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中世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戴昌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中世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戴昌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212号原告:呼伦贝尔市中世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正阳办事处天润碧水御翠园*号楼*号。法定代表人王继伟,职务董事长。被告:戴昌桂,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呼伦贝尔市中世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昌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中世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中世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中世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