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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与李圣伦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李圣伦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247号原告: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郭新敏,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云英,系该所律师。被告:李圣伦,住白山市。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与李圣伦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隋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