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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瑞诉被执行人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时分秒商贸有限公司、王丽、王绍猛、张盼晴、李想、刘瑗瑗、XX、开封市东京梦华聚仙楼餐饮有限公司、开封天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时分秒商贸有限公司,王丽,王绍猛,张盼晴,李想,刘瑗瑗,XX,开封市东京梦华聚仙楼餐饮有限公司,开封天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女,汉族,1978年12月26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王磊。被执行人郑州时分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磊。被执行人王丽,女,1977年1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绍猛,男,汉族,1988年2月5日,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张盼晴,男,汉族,1989年7月21日,住所地河南夏邑县。被执行人李想,男,汉族,1984年2月2日,住所地河南夏邑县。被执行人刘瑗瑗,女,汉族,1980年9月30日,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户。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2年7月8日,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开封市东京梦华聚仙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王磊。被执行人开封天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XX。张瑞诉被执行人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时分秒商贸有限公司、王丽、王绍猛、张盼晴、李想、刘瑗瑗、XX、开封市东京梦华聚仙楼餐饮有限公司、开封天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9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时分秒商贸有限公司、王丽、王绍猛、张盼晴、李想、刘瑗瑗、XX、开封市东京梦华聚仙楼餐饮有限公司、开封天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张瑞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时分秒商贸有限公司、王丽、王绍猛、张盼晴、李想、刘瑗瑗、XX、开封市东京梦华聚仙楼餐饮有限公司、开封天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瑞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