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委赔监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饶平县南晖宾馆、饶平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平县南晖宾馆,饶平县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粤委赔监48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饶平县南晖宾馆,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丁未路***号。经营者:刘俊奇委托代理人:刘辉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饶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饶平大道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柳茂,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余潮鑫、李旭生,均为该院工作人员。申诉人饶平县南晖宾馆(以下简称南晖宾馆)以被申诉人饶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饶平法院)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潮州中院赔委会)作出的(2017)粤51委赔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南晖宾馆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11月15日、2017年2月28日三次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潮州中院均以2000年9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规定,认为南晖宾馆没有提供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证据为由不予受理。2010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删除了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确认条件,实行确赔合一的审理程序,故潮州中院在2017年仍以此为由不予立案受理,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51委赔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二、指令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