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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155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石军与于治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军,于治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55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石军,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于治沁,男,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石军与于治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军申请执行标的合计2508010元,执行费27480元,对于治沁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查封于治沁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上阳路南段河堤东段9#楼住宅部分3层西户的房屋,因系抵押状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任于治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江波审 判 员  胡原锋人民陪审员  曹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