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155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石军与于治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军,于治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55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石军,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于治沁,男,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石军与于治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军申请执行标的合计2508010元,执行费27480元,对于治沁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查封于治沁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上阳路南段河堤东段9#楼住宅部分3层西户的房屋,因系抵押状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任于治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江波审 判 员 胡原锋人民陪审员 曹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