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卢建波与李宁宁、周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波,李宁宁,周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717号原告:卢建波,男,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耿新生,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宁,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周娜娜,女,汉族,1986年3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卢建波诉被告李宁宁、周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卢建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宁宁、周娜娜立即归还原告现金6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被告李宁宁从原告处借走现金69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并出具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宁宁未归还。因该债务发生于被告李宁宁、周娜娜夫妻关系存期间的债务,被告周娜娜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原告提供被告李宁宁的住址,多次直接送达均找不到李宁宁。经告知原告限期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在限定期限内原告提供不出该被告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建波对被告李宁宁、周娜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亚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