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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白银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银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3345号原告:李某,住甘肃省会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某,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银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某与被告白银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李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撤回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3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苏生莉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妍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