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5民初4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缪俊与张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俊,张先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4111号之一原告:缪俊,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国,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先文,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缪俊与被告张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缪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缪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俊撤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缪俊负担。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