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贺州市八步区福林木业经营部、曾凡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八步区福林木业经营部,曾凡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福林木业经营部。被执行人:曾凡甲。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福林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曾凡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12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凡甲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不是��体工商户。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121执4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永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