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牛继武与刘先明、陶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继武,刘先明,陶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2286号原告牛继武,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先明,男,汉族,1969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陶田梅,女,汉族,1976年12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牛继武与被告刘先明、陶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牛继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先明、陶田梅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5日,二被告向原告牛继武借款100000元,因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所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事项因被告刘先明涉嫌诈骗,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原告应向公安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继武的起诉。审 判 长 池 伟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人民陪审员 于书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