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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秀兰与赵发春、刘登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秀兰,赵发春,刘登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武秀兰,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发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登群,女,汉族。关于武秀兰与赵发春、刘登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云018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艳林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5540.00元,执行费为2383.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某某车辆已依法查封,但未扣押到位;(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现本案已执行到位1399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泽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