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集安市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于维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维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468号原告集安市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宝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家俊,男,1955年9月2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被告经理,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黎明街园东委*组。委托代理人赵登霖,集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于维星,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山水花园小区。原告集安市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于维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集安市展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连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