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3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株洲市泰鑫贸易有限公司、唐方来、田署秋、刘茂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株洲市泰鑫贸易有限公司,唐方来,田署秋,刘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肖剑兰,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株洲市泰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唐方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方来,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田署秋,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刘茂华,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泰鑫贸易有限公司、唐方来、田署秋、刘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