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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11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11刑初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又名吴扬军,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土家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武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陈军多次流窜至武陵山大道武陵源区路段的工棚及永定区张桑高速4标拌合站工人宿舍采取“钓鱼”及溜门入室的手段,盗窃工棚内工人的现金及手机、手表等物品,共计数额11280元。1.2017年4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军驾驶湘G×××××女式两轮摩托车来到武陵源区百丈峡桥梁工地宿舍,趁被害人谢某、李某1等人熟睡之时,推开工棚窗户,伸手将谢某放在靠近窗户枕头位置的一部价值1760元人民币的金色三星A8手机、李某1一部价值600元人民币的白色三星3100型手机及20元人民币盗走后驾车逃离。2.2017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军驾驶湘G×××××女式两轮摩托车来到武陵源区武陵山大道景区段8号区工棚宿舍,趁被害人邹某等人熟睡时,从工棚缝隙处伸手将邹某放在床头的一部价值700元人民币的灰色华为荣耀畅玩5C手机盗走后驾车逃离现场。3.2017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军驾驶湘G×××××女式两轮摩托车来到武陵源区协合乡插旗峪居委会关道口组张某2对面的武陵大道,步行至张某2二楼楼梯口靠右侧第一间卧室,趁被害人王某1熟睡之机,将王某1放在卧室内一把椅子上的裤子拿走,从裤子口袋里搜得1000元人民币,后将裤子扔在一楼后门外的阶沿上。4.2017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军、王某3(另案处理)驾驶湘G×××××女式两轮摩托车来到武陵源区武陵山大道老木峪隧道六工区外的公路上,由王某3守护摩托车,陈军步行至六工区工地左侧的第一栋工棚后,发现被害人熊某入住的板房内亮着灯,窗户未关紧,趁熊某熟睡之机,遂推开窗户,用晾衣架将熊某放在床头内有人民币5000元的黑色男式钱包钓出后,与王进平驾车返回租住的张家界市玉皇酒店房间。所得钱款陈军用于支付在玉皇酒店住宿费用等。5.2017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军、王某3驾驶湘G×××××女式两轮摩托车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中铁十局张桑高速4标2号搅拌站员工宿舍外,陈军步行至该员工宿舍,王某3在原地等候。陈军发现被害人张某1入住的宿舍窗户没有关紧,遂推开窗户,趁张某1熟睡之机,伸手将张某1放在靠近窗户床头上的一部价值1000元人民币的黄色乐视MX900手机、一部价值200元人民币的银色16G苹果4手机和一块价值200元人民币的金色西铁城牌男式手表盗走。陈军随后来到旁边的工棚,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李某2放在靠窗户边上的一部价值800元人民币的土豪金小米NOTE3手机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共同作案人王某3的供述,被害人谢某、李某1、邹某、王某1、熊某、张某1、李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3、李某4、侯某的证言,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价格认定中心张武价认定(2017)29号关于被盗手机、手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玉皇酒店住宿登记信息,陈军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陈军及王某3并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128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陈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指控成立。陈军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多次盗窃;2.入户盗窃;3.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所提对陈军以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以刑罚,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供犯罪所用的陈军本人的财物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GG3316的女式两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琼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