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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朋与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650号原告:李朋,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滨湖大厦1501。法定代表人:刘召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富有,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吴斌。原告李朋与被告天津市恒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田 云人民陪审员  李淑敏人民陪审员  轩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微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